住建部解读:《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附全文)
700万大学毕业生,2.45亿流动人口……每年,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中,都要涌入大批“新市民”。
在这些“新市民”日益增多的人口净流入城市,住房租赁需求旺盛,城镇居民家庭租房比例高,但也同时存在租赁房源总量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租赁住房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房问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更好地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工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搭建交易平台 让群众放心租房
虚假房源多、房屋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一直是“新市民”租住房屋的“心头大患”。为了增强群众租房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让“新市民”安心租房,《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等服务,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除了提供服务和保障权益两大功能外,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还应具备监管行为和市场监测两大功能。“通过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可以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可以借助平台,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
推动国企转型 稳定租赁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大概只占到住房租赁市场份额的2%左右,这与其他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当前急需借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稳定租金和租期、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鼓励国企转型不等于不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该负责人介绍说,《通知》同时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方向,鼓励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细化支持政策 落实“放管服”改革
近年来,北京、上海都曾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为此,《通知》提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各地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
“除了土地政策方面,《通知》还在金融政策、落实‘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细化了支持政策。”该负责人说。
在金融政策方面,《通知》要求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公司信用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过去,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其经营范围只能申报‘资产管理’或者‘物业服务’等;现在,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该负责人说,这只是《通知》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的一个具体体现。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在新建或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租住人员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通知》还要求各地梳理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探索实施并联审批;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为加快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通知》明确,要选取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向全国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城市进行跟踪指导,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大,但租赁房源总量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租赁住房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房问题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多措并举,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一)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鼓励各地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优先面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供应。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模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要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梳理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探索实施并联审批。
(四)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
各地要建立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的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积极开展试点。选取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城市应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前,定期报送上一季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向全国进行推广。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发现问题及时纠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指导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
2017年7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