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各地住建部门
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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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认证。若有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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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将通过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模块”考勤通道进行人脸识别方式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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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请假一律书面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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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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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度累计三个月及以上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对项目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等措施。
9月27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到岗履职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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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对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质量员、施工员、设备管理员、起重机械司机)逐步实施人脸识别考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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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连续2个月无考勤记录或者考勤率低于9天(40%),以涉嫌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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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金华开启每日2次刷脸考勤,且明确将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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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每天上午10点前、下午3点后分别到施工现场刷脸考勤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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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或记录信用评价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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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到岗、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一律停工,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重点核查关键岗位人员的笔迹和在现场的履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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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除责令停工整改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推荐参评任何奖项。
今年,福州住建局官网已通报5批共112名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情况不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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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项目经理不到岗情况,16人被通报,其中5人到岗履职为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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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项目经理不到岗情况,17人被通报,其中3人到岗履职为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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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项目经理不到岗情况,23人被通报,其中6人到岗履职为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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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项目经理不到岗情况,25人被通报,其中9人到岗履职为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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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项目经理不到岗情况,31人被通报,其中14人到岗履职为0天。
通报中指出,对连续5天及以上天数未到岗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处理。此外,被通报的企业将被列入差别化管理对象,相关项目将作为专项检查的必查项目。
2020年4月,江苏南京印发了《现场主要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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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采取人脸考勤管理,按日考勤,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 -
根据出勤情况,实行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标志管理。 -
考勤星级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并作为差别化管理以及工程质量评优、标准化工地等评优评先的依据。
2020年4月,四川成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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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实行动态考评,(单个岗位)月出勤率低于80%的,将自动产生管理人员“人岗分离”预警。 -
处罚:工程建设周期内累计产生预警达到3次或产生预警的月份数达到总工期的1/3的,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原文如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要求,全面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现就利用“互联网+监管”方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自2021年春季开复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采用信息化考勤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等;现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