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明确,不得将“八大员”作为投标资格、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发布时间:2020-09-26 08:19:31    浏览次数:990

来源:青岛市住建局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

  • 不得将“八大员”等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作为投标资格、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 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澄清

2019年6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

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再要求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监理员、见证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

早在2018年10月,天津住建委就下发文件,明确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不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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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和发放工作。

该文件一出,一时间,引起众多建筑人和社会热论,一度曾让舆论认为“八大员”将退出建筑舞台,但最终“八大员”以另一种形式重新回归施工现场。

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八大员”做出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2019年6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推动新的“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

1、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全国联网

  •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

  • 证书在全国住建领域认可

  • 各地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2、考证更正规,加强过程监管:(相当于培训实名管理,杜绝走过场

  • 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要留存备查;

  • 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

  • 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

3、培训、考试遵循“三个统一”:

  • 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

  • 通过统一测试题库进行考试。

4、继续教育:

  • 从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 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重新参加培训学习;

  • 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

5、培训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链接:http://rcgz.mohurd.gov.cn/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各招标代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将“八大员”等未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作为投标资格、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根据工程规模标准、技术复杂难易程度等合理配置相应的管理、技术力量,组成强有力的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职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对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问题,应要求招标人立即纠正并澄清,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资格否决、评标加分和中标条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鲁建建管函〔2020〕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应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办理备案登记等环节,以及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市场检查信用管理等活动中,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前置条件或监督、检查、评价等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和现场专业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技术等能力,确保工作成果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