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徐州市住建局、江苏省住建厅等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责任的通知(试行)。
1.建设单位:发生1起较大施工安全事故或在12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建设单位,限制参与土地竞拍,同时记录不良信用。
2.施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2年。并实施行政处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扣除下一档期信用等级分2分。
3.监理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2年,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扣除下一档期信用等级分2分。
1.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项目及参建各方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评奖、评优活动。
2.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规定的年限上分别延迟1年、2年以上申报;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事故项目竣工备案后,上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在事故项目竣工备案后,上报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暂扣执业证书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限制或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长,通过实名制平台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清除出徐州市建筑市场。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