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倒塌致3人死亡!总监、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审判决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0-08-18 16:34:55    浏览次数:843

2019年2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10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中发生垮塌,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3名工人高空坠落死亡。

8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审判决书。


杜元根、奉建华、肖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塔吊实际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杜元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二、施工单位执行经理奉建华,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并且长期代签项目经理“杨玲”名字造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肖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直接原因:

塔吊顶升作业人员在塔吊顶升过程中违规操作

在实施顶升过程中顶升横梁右侧安装到位,而左侧顶升横梁未正确安装到位并处于正常受力状态时,操作人员即开动千斤顶开始受力,直到顶升横梁左侧无法承受整个塔机上部机构的荷载重力发生脱落,在荷载连同冲击重力的作用下,塔吊平衡臂往下第 4 标节变形弯曲,造成塔吊回转以上和套架往平衡臂方向侧翻,并全部脱落掉下

间接原因:

塔吊租赁单位

承建的塔吊安装现场组织混乱,在未编制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指派公司安拆人员进场从事塔吊顶升作业,致使安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引发设备坠落事故。

施工单位

  • 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塔吊安装单位和劳务公司进场施工;

  • 公司采取从社会中介机构临时购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挂靠方式,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 公司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 项目部现场塔吊租赁和安装过程监管不力。

监理单位

公司报备派驻该项目监理人员与实际派驻的监理人员不相符,现场个别监理员无岗位证书,且事发时未安排监理人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现场监理人员未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项目执行经理无资质(长期冒用“杨玲”名签字造假)、塔吊未经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建设单位

未批先建,在因施工单位变更后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手 续之前,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单位处罚:

塔吊租赁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予不良记录

施工单位。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记录

建设单位。考虑该企业在事发后的积极表现,建议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下限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劳务单位。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处罚:

建议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为本次案件被告人)。

(1)杜元根,塔吊安装技术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奉建华,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执行经理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组织项目部人员长期冒用“杨玲”名签字造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肖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宜宾市住建局报请上级吊销其监理师资质证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5 人)。

(1)游远平,设备安装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塔吊产权和后继安装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叙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给予不良记录。 

(2)赵海,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给予不良记录

 (3)胡国德,建设单位总经理,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涂晓静,建设单位董事长(公司股东之一)。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罗文斌,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建议责成公司撤销其现场副总经理职务,并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6)黄韬,施工单位工程部部长,具体负责公司中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的管理。建议责成公司撤销其工程部部长职务

 (7)周恒,施工单位派驻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现场安全员(公司指定的现场专职安全员)。建议责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8)闫龙飞,劳务单位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9)刘曲波,劳务单位指定在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建议责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10)杨启厚,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长。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1)陈清泉,监理单位副总经理。建议责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2)李自和,监理单位在该项目监理员(无监理员资质证书)。事发时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建议责成公司解除其劳务关系,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3)李青,自由职业者,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中介服务,作为本次事故塔吊的安装、维护、检测联系人,对此次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记录,不允许其在本行业从事类似业务。 

(14)杨玲,施工单位报备的项目经理。通过网上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联系后签订“委托合 同”,同意将本人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交由中介机构并提供给企 业,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后分 2 次收取证书挂靠 费用 2.3364 万元,实际并未参与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任何的执 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负 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 根据规定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并给予不良记录。 

(15)覃瑶,在收取3000 元“服务咨询”费用后,提 供了杨玲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但后续对杨玲相关证书如何使用,没有跟踪督促,对此次 事故负有次要管理责任。建议将此个人和公司信息抄送注册地市场管理部门,纳入不良记录

另有8 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封面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