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双资质”或为联合体!四川明确更多细节
发布时间:2020-04-25 10:13:27    浏览次数:862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3月1日起,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多个省市也陆续发文跟进。

4月20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许多条款做了细化,更方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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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不能作为联合一方参与工程总承包

不具备"双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注:两部委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出,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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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作了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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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内部间的转包,或与联合体外的其他方的转包,都是不可以的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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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压缩工期、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应当支付奖励费或补偿费并在招标清单中明确列出

第十九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补偿奖励费

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

通知全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