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
昨天(4月7日),住建部连续下发12份处罚,其中10份为事故追责处罚,2份为挂证处罚!
通过官网查询,2020年以来,住建部已经下发59份处罚(点击列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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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死伤 | 施工单位一级资质降为二级!住建部对佛山地铁透水坍塌事故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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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连发11份处罚:撤销一级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证书,总监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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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挂证、履职不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总监等人被住建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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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连发12项通报、6项撤销处罚,涉及资质、执业证书、停业整顿!
总承包单位(中*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
总承包备案项目经理(黄*):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中*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项目经理(张*):吊销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总承包单位(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停业整顿60日
总承包单位(汕头市*濠建筑总公司):停业整顿60日
施工单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项目经理(顾*祥):吊销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南通*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总承包单位(中*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0日
陈*元:撤销造价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王*顺:撤销造价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通告全文:
广州“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追责
中*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同时,作为建设方,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5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签收,并于2019年9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0日始。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黄*: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中*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5号),你于2020年2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州市“1·25”较大坍塌事故追责
中*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10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排除人仓监控等安全设备的机械故障,未能深刻吸取本单位同类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6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