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市住建局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11.2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19年11月20日,庆阳市西峰区悦湖公馆项目 2#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在安装过程中倒塌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起重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60 万元。
塔机下回转部分与塔身第八节标准节连接处8个螺栓只安装了5个,东侧 4个连接螺栓只有两个螺栓有效连接, 西侧1个连接螺栓无螺母、连接失效。同时, 顶升套架与回转机构下支座四角耳板未采用销轴可靠连接。
在此工况下,起重臂由南向西旋转至 1#楼东南角处,受已建建筑物外架影响无法通过(经事故现场实地测量,该塔机中心至已建建筑物外架距离为 56.4m,实测塔吊起重臂最前端至塔吊中心点距离为 57.32m,因此塔吊回转半径大于工地现场实测距离 0.92m),受到外力作用(反向作用力),导致起重臂上仰,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平衡力矩, 造成塔机上部整体向后翻转倾覆。
1.塔机安装负责人赵彦雄,无塔机安装单位资质、未编制塔机安装施工专项方案、聘用无证人员驾驶塔机。
2.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悦湖公馆项目,未进行招投标,无建筑施工企业、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由监理人员个人对工程进行监理;拒不执行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指令。
3.劳务公司,违法直接承揽劳务工程,替代施工企业进行管理,超资质承担塔机租赁、安装管理,对塔机安装审查把关不严、管理缺失。
4.监理工程师何天昭,在无监理单位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监理业务,聘用无监理资质人员开展工程监理,未审核塔机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项目监理工程师何天昭,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在监理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负责协调注册机构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建设单位总经理、工程部负责人、 悦湖公馆项目甲方代表李小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务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悦湖公馆项目劳务工程承包人许尔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11·2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11 月 20 日 10 时 06 分,庆阳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庆阳市西峰区悦湖公馆项目 2#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安装过程中倒塌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起重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6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就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西峰区政府、市政府相继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局、市住建局、西峰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伤者救治、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并迅速展开事故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11 月 21 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建管局、西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西峰区“11·2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 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上午,塔机安装负责人赵彦雄组织将 QTZ63 塔机运入悦湖公馆项目 2#楼基坑。14 时,赵彦雄雇佣曹 保平、李军峰、孙永喜 3 人进行塔机安装。22 时,塔机基础、8个标准节和套架、回转机构总承、塔帽、平衡臂和配重安装到位。
11 月 20 日 9 时 40 分,赵彦雄、曹保平、孙永喜登上塔机平台,开始塔机套架顶升准备工作。9 时 45 分,李军峰登上塔机,孙永喜在驾驶室操作塔机转动,打算将位于东南方向的起重臂向东旋转止正北方向(与标准节引进平台方向一致)。转至正东方向时,因长兴园小区三层裙楼楼顶“庆阳市职业培训学校” 广告牌阻挡,停止转动起重臂。10 时 04 分,塔机起重臂由东向南至西旋转,打算转至正北方向。10 时 06 分,当起重臂转至西侧偏南时,起重臂向上仰起,平衡臂下降。此时,在平衡臂上作业的赵彦雄、曹保平、李军峰三人急速向塔身标准节爬梯方向逃 离。10 时 06 分 30 秒,平衡臂配重块坠落与塔身发生碰撞,赵彦雄、曹保平坠落至塔机基础地面,孙永喜被夹在已变形的驾驶室内,李军峰从已倾翻的回转转盘内甩出,落在基坑东侧上沿平台。起重臂翻转 180°砸到施工现场东侧围墙外“农家骨汤饸饹面 面馆”平顶房及长兴园小区三层裙楼女儿墙,造成平顶房屋面一 块预制板塌落及长兴园小区裙楼女儿墙受损,“农家骨汤饸饹面面馆”内正在做饭的梁会英受伤。
事故发生后,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豪 胜劳务公司)安全员范永青立即拨打 120、119 救援电话,现场 正在开会的管理人员立即开展救援。随后,120、119 救援人员 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西峰区政府及应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等 单位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在西峰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开展救 援工作。市委市政府收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立即 作出批示,要求应急、住建等单位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全力开展 伤者救治。市应急局、市住建局负责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 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梁会英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现场人员送往 庆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医治。李军锋、曹保平、赵彦雄三人先 后由 120 救护车送往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曹保平因伤势过 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赵彦雄由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转院到庆阳 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永喜被救援人员从塔机驾 驶室内救出后送往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军 锋确诊为腰椎骨折,在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项目概况
(一)事故塔机基本情况
事故塔机设备型号为 QTZ63,济南圆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出厂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所有人为施团龙,该塔机委托 庆阳中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外租赁,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彦雄负责塔机拆装和日常管理。
2019 年7 月,施团龙经人介绍与陕西豪胜劳务公司劳务队长 岳斌商议塔机租赁事宜,口头约定租赁该塔机。11 月 18 日,岳斌通知塔机进场安装。11 月 19 日,赵彦雄组织将 QTZ63 塔机 运入悦湖公馆项目 2#楼基坑并组织安装。
赵彦雄持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8 月 29 日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工种 分别为塔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号分别是甘 M042019200024,甘 M052019200002,均在有效期内。
曹保平持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29 日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工种分别为塔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证号分别 是甘 M042018200053,甘 M052019200007,均在有效期内。
李军峰持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颁 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工种为塔式起重机安装 拆卸工,证号是甘 M052019200005,在有效期内。
孙永喜无相关证件。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脱小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甘建 房(开)6220101265,有效期 2019 年 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9 日,资质等级为四级。
2.施工企业。悦湖公馆项目无施工企业。
3.劳务公司。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明,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 C1094061110073,资质类别及 等级为水暖电安装作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钢筋作业施工劳务一 级、抹灰作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混凝土作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砌筑作业施工劳务一级、焊接作业施工劳务一级。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编号为(陕)JZ 安许证字[2017]011237,许可范围 为建筑施工,有效期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
4.监理单位。悦湖公馆项目无监理单位。该项目由监理工 程师由何天昭(男,汉族,出生 1984 年 2 月 11 日,住址:庆城县驿马 镇熊家庙办事处 148 号,公民身份号码 622821198402113710)承担工程 监理,2014 年 12 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5 年 6 月 16 日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房屋建筑 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2018 年 6 月 16 日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5.塔机安装单位。事故塔机无安装单位。塔机安装由赵彦雄(男,汉族,出生 1985 年 1 月 28 日,住址: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胡 同赵村庄子队 66 号,公民身份号码 622801198501281618,庆阳中璟机械 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从事塔机安装、拆卸)负责。
(三)项目建设情况
悦湖公馆项目于 2019 年 3 月 2 日动土建设,3 月 10 日前进 行表面清理,4 月 23 前进行土方开挖和临设搭建,4 月 25 日基 础旋挖钻机进场。一区为 1#、3#、5#楼和 1-3 车库、3-5 车库,5 月 2 日至 7 月 13 日进行 DDC 桩施工,7 月 5 日至 8 月 12 日进 行 CFG 桩施工,7 月 21 日至 11 月 20 日进行基础及主体施工。二区为 2#、4#、6#楼和 2-4 车库、4-6 车库、中路车库,9 月 4 日 至 11 月 20 日进行 DDC 桩施工,10 月 19 日至 11 月 14 日进行 2#、4#楼 CFG 桩施工,10 月 29 日至 11 月 20 日进行 2#、4#楼基 础及主体施工。截至事故发生当日,悦湖公馆项目一区 1#楼主体 已完成 6 层,3#楼主体已完成 13 层,5#楼主体已完成 7 层;二 区 2#楼已完成地基施工,4#楼正在进行基础钢筋绑扎,6#楼正在 进行地基基础施工。
(四)项目审批许可情况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10 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参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竞得地块编号为“西峰 0012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 26783.55 平方米,成 交价为人民币 4824 万元。2019 年 3 月 20 日,庆阳市自然资源 局与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甘让 M 庆市(2018)07 号),2018 年 10 月 8 日缴纳的 2700 万元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成交价款。截止事故发生 当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未缴清剩余出让金。
2019 年 6 月 11 日,庆阳市西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悦 湖公馆项目备案的证明》(区发改发〔2019〕105 号)对悦湖公 馆项目予以备案。
2019 年 6 月 17 日,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地字第 201910 号)。
2019 年 7 月 4 日,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防空地下 室建设规划意见书》(庆市人防规划〔2019〕012 号)。
2019 年 10 月 29 日,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字第 2019009 号)。
2019 年 11 月 12 日,甘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悦 湖公馆项目的“1#楼-6#楼、幼儿园、地下车库”等项目的施工图设 计审查合格。
截止事故发生当日,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前期准备、日常管理情况
2019 年 1 月 16 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向西峰区供电公司 提交悦湖公馆项目用电申请。经西峰区供电公司审查同意,4 月 18 日,国网庆阳供电公司与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签订《临时供 用电合同》《供用电安全协议》,并于当日开始供电。
2019 年 4 月,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与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达 成劳务施工(口头)协议。4 月 20 日,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组织 劳务队伍进场开始施工作业。9 月 18 日,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 与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补签《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扩大式劳务)》。
2019 年 7 月,监理工程师何天昭与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达 成悦湖公馆项目工程监理口头协议(监理费 40 万元),随后组 织无监理资质的陈建东、薛友友、方圆圆 3 人组成项目监理部, 开展工程监理。
悦湖公馆项目在开发建设时,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安排该公 司总经理兼工程部经理李小刚(男,汉族,出生 1977 年 4 月 15 日, 住址:甘肃省镇原县临泾乡耿塬行政村尚湾自然村 45 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704155135)为悦湖公馆项目甲方代表,负责项目开发管 理;总经理助理张伟负责办理悦湖公馆项目各项审批手续;郭万 利为施工总负责,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罗维涛为该项目安全员(未到岗履行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许尔强(男,汉族,出生 1974 年 4 月 6 日,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平岗乡天井村 1 社,公民身份号 码:513056197404064915)为悦湖公馆项目劳务承包人,全面负责 劳务管理。项目经理闫清海协助许尔强进行管理。2019 年 4 月 20 日,许尔强组织劳务队伍进场施工,同时安排岳斌为劳务队 长、安全总负责,负责劳务组织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范永青为 - 8 -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六)部门监管情况
悦湖公馆项目开工后,庆阳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当即现场制止施工,并先后于 5 月 10 日、8 月 14 日、9 月 24 日共 3 次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总经 理助理张伟进行约谈,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办理有关手续。庆阳 聚龙房地产公司未停止建设。
庆阳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 开工,于 2019 年 5 月 6 日下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 定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继续施工建设。10 月 23 日,庆阳市住建局向国网庆阳供电公司送达《关于对金江 名都 C 区等 5 个建设项目停止供电的函》(庆建函字〔2019〕 357 号),通知其停止向悦湖公馆项目供电。国网庆阳供电公司未予配合停电。
2019 年 9 月 3 日,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向庆阳市住建局送达 《关于对西峰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 7 处建设项目 的告知函》,请庆阳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悦湖公馆违章 建筑进行处理。9 月 17 日,庆阳市住建局向庆阳市自然资源局 送达《关于〈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对西峰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再 生利用等 7 个建设项目告知函〉的复函》,答复“悦湖公馆无土 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履行国土手续”,请庆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当日,庆阳市住建局下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 建设决定书》,责令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再 次向国网庆阳供电公司送达《关于对悦湖公馆建设项目停止供电 的函》(庆建函字〔2019〕403 号),要求对悦湖公馆项目停止 供电。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当日对该项目停止供电。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QTZ63 塔机下回转部分与塔身第八节标准节连接处8个螺栓只安装了5个,东侧 4个连接螺栓只有两个螺栓有效连接, 西侧1个连接螺栓无螺母、连接失效(见图 1、图 2)。同时, 顶升套架与回转机构下支座四角耳板未采用销轴可靠连接。在此工况下,起重臂由南向西旋转至 1#楼东南角处,受已建建筑物外架影响无法通过(经事故现场实地测量,该塔机中心至已建建筑物外架距离为 56.4m,实测塔吊起重臂最前端至塔吊中心点距离为 57.32m,因此塔吊回转半径大于工地现场实测距离 0.92m),受到外力作用(反向作用力),导致起重臂上仰,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平衡力矩, 造成塔机上部整体向后翻转倾覆。
2.安装负责人违章指挥,安装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塔机司机无证违规冒险操作。
图 1 塔机倒塌总览
图 2 塔机下回转部分
(二)间接原因
1.塔机安装负责人赵彦雄,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无塔机安装单位资质、未编制塔机安装施工专项方案、聘用无证人员驾驶塔机。
2.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 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在未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悦湖公馆项目,截止事故发生时,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违法使用用土地,违法建 设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未进行招投标,无建筑施工企业、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由监理人员个人对工程进行监理;拒不执行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指令。
3.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三条、《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违法直接承揽劳务工程,替代施 工企业进行管理,超资质承担塔机租赁、安装管理,对塔机安装审查把关不严、管理缺失。
4.监理工程师何天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无监理单位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监理业务,聘用无监理资质人员开展工程监理,未审核塔机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但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悦湖公馆项目无施工企业进行 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悦湖公馆项目塔机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6.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对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悦湖公馆项 目未取得土地相关手续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有 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约谈并责令停止建设,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制止违法行为。
7.国网庆阳供电公司,所属单位对悦湖公馆项目办理用电 报批手续时,未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关于进一步明 确业扩报装相关业务的通知》(营销〔2017〕82 号)规定审查“项 目核准备案文件、建筑规划许可证”,在悦湖公馆项目无备案文 件和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用电审批,庆阳供 电公司对上述问题失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配合住建部门及时对悦湖公馆项目停止供电。
8.庆阳市区违法占地违法工程依法集中拆除战役指挥部办 公室,对悦湖公馆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失察。
9.西峰区董志镇政府,作为悦湖公馆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履行不力,对该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 设的行为失察。
10.西峰区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对董 志镇履行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职责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