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特级企业涉违法分包,致9死2伤!住建部:停业整顿,暂停承接工程!
发布时间:2020-03-05 08:46:13    浏览次数:755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通报了“3.25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高处坍塌坠落事故”后续处罚结果。

建督罚字〔2020〕14号

广东*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只收取管理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3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60日,停业整顿自2020年3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2号 

广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土建总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总承包,将包括劳务分包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专业工程都分包给个人挂靠的施工单位;派出下属分公司到土建项目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力,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备案项目经理没有到岗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为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提前开始施工;未及时督促项目部消除高处作业无生命绳、无兜底安全网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8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并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60日。停业整顿自2020年3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界定标准如下:

转包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本办法转包条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