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岛、郑州等地已发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发布时间:2020-02-18 08:41:00    浏览次数:700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郑州市城建局、青岛市住建局网站

青岛

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

  • 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 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

  •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浙江

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发布18条政策举措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针对建筑企业,《通知》提出:

1、工程造价调整

  •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2、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郑州

郑州市住建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正式明确:自2月13日起,

  • 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 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 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文件原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青建管字〔2020〕2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迅速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工程复工前,施工现场严格对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围绕风险点和管控措施,突出对基坑施工、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临建设施等重点环节和消防安全的复工前检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工地围挡检查维护。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工程复工前,严格做好拟返青人员排查管理,编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隔离区域、配套设施和管理措施,备齐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卫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实工程复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1.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2.严格食堂管理。工程施工现场有食堂的,实行分餐式错峰分散就餐;工程施工现场无食堂的,可选择从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符合防疫要求的餐饮单位订餐。

3.各建设工程结合实际情况,可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项目返青第一批省外人员,可在此区域内隔离观察;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省外返青人员应尽量安排在施工现场外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5.省外入青施工人员如需开具建筑务工证明,可由施工单位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开具。

6.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三、工作要求

各建设工程要将编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安全生产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返青人员返青;返青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后,确保疫情防范到位,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主动靠前,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困难,督促各项目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细,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建筑工程开工、复工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