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严厉追责!6人被吊销执业证书,3家建企责令停业整顿!
发布时间:2020-01-15 13:17:02    浏览次数:105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连发9份通报,对5起事故进行追责处理!

2015年崂山区“12.24”起重伤害事故

张永山,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转移隐瞒了两名死亡人员,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决定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2017年厦门市“2.12”轨交2号线一期盾构施工事故

徐树军,作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吊销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解秀涛,作为中铁建厦门轨道2号线一期土建1标项目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决定吊销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令停业整顿60日。

2017年济宁“6.01”崇文中学施工坍塌事故

钟玉文,实际行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决定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决定责令停业整顿60日。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 存在允许周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 未严格按照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施工;

  • 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 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

  • 未发现风雨操场实际荷载远超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网架的制作、安装不能满足设计图纸中“结构找坡”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17年青岛“6.23”地铁11号线车辆伤害事故

刘晋明,一标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隐患排查不力,对作业令的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一分部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吊销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2018年菏泽市“10.05”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丁友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未认真审查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决定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菏泽市定陶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

通报原文:

建督罚字〔2019〕10号

丁友雷:

2018年10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未认真审查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号),你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1号

菏泽市定陶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2018年10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号),你单位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2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报告责任认定,你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8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22号),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3号

钟玉文: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实际行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为监理不到位;对网架制作不符合“结构找坡”的设计要求,网架制作、安装存在的焊缝质量缺陷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屋面施工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主体结构质量的违规验收行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0号),你于2019年6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4号

刘晋明:

2017年6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青岛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段,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二中站-青岛科大站区间进行电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2.6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6·23”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蓝色硅谷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隐患排查不力,对作业令的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一分部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8号),你于2019年6月12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5号

张永山:

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青岛海荣劳务承包公司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转移隐瞒了两名死亡人员,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1号),你于2019年8月5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6号

徐树军: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0号),你于2018年9月25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7号

解秀涛: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建厦门轨道2号线一期土建1标项目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9号),你于2018年9月21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8号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存在允许周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施工,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未发现风雨操场实际荷载远超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网架的制作、安装不能满足设计图纸中“结构找坡”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2号),你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