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搜建筑
12月4号,住建部又一次公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这次新《防火规范》改动巨大。
1、最大的改变,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各方面规定。
2、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3、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原为0.9m),此条对于住宅交通的影响巨大。
4、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5、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住宅单元进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疏散门,套内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29条的规定。(超过3人时,应设置1个以上的疏散门。)
6、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angzongcun@tfri.com.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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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注:共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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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略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A的规定,且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表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部分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等转换构件 |
结构加强层桁架,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核心筒外围墙体 |
楼板、屋顶承重构件 |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电气竖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 |
房间 隔墙 |
耐火极限(h) |
4.00 |
3.00 |
2.50 |
2.00 |
1.50 |
【条文说明】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规范在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消防协会《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 220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3.00h,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50h。由于转换梁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蔓延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00h,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已广泛应用于海口双子塔、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
5.1.8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或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条文说明】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人员逃生、排烟、排热和外部灭火救援。
5.2 总平面布局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室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与单独建造的室内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略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
耐火 等级 |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备 注 |
高层民用 建筑 |
一、二级 |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
1500 |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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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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