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结合网络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披露一起串通投标案。根据县公安局案件侦办反馈,110家公司在灵璧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等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灵璧县公共资源管理局分别对相关企业予以扣10分、20分和30分的处罚,网上披露时长为6个月、1年、2年不等,在披露期间,这些企业将不得参与灵璧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投标。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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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于近日发布了两则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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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没收146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各16万,合计23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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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家企业因违法投标被通报,其中34家连续两次违规,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予以披露,披露期为6-12个月。
近年来,
尽管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但是类似行为依然不断发生。
5家单位标书雷同,保证金全没收!
2018年10月31日,福建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一份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除了宣布该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还分别通报了5家单位(3家和2家的)投标单位的 MAC 地址(MAC 地址、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被视为投标文件雷同,5家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平台显示,这三家投标单位MAC地址雷同:MAC 地址:08-62-66-83-42-EF 、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C3、硬盘序列号:WD-WCC3F7XLV1EU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20.6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18.3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福建南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 据评标平台显示,这两家投标单位MAC地址雷同:MAC 地址:C0-3F-D5-98-7C-E7、00-E0-4F-68-11-BD、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A9、硬盘序列号:WD-WCC3F4333105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 20.6 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18.3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被罚230万
之前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公开通报一起串标案件。两家建筑公司及2名投标负责人,被罚230余万元。
当事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家公司参加项目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均在同一台电脑上加密、打包,由同一单位编制,因此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
相关处罚:(共计230.4498万元)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1076868元罚款;
温庭清,**建设公司投标直接责任人,处75381元罚款;
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1076868元罚款;
孙洁,**建设公司投标直接责任人,处75381元罚款。
围标串标,严重的还得坐牢!
一、案件概况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某公路项目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磊借用徐磊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投标;
2、周青找到被告人高源,为提高中标几率,高源联系他人挂靠的8家公司一同参与围标;
3、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贺爱珍让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向其支付了6万元的好处费,贺爱珍联系了4家公司;
4、在投标前,周青和高源经商议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让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5、上面的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6、其串通围标过程中,多人涉及“好处费”、“投标保证金”。
二、中标情况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其中:
✦ 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高源本人挂靠的一家公司;
✦ 郑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彭超寅联系的由被告人陈芳友、汪宗成(约定收取好处费12000元)共同挂靠的(由被告人贺爱珍联系的公司)。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人周青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高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江飞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四十万元;
4、被告人贺爱珍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5、被告人徐磊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
6、被告人陈芳友、汤宣传、刘海兵、汪俊锋、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二十万元;
7、被告人周培丽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8、被告人翁方亮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二万元;
9、被告人汪宗成、彭超寅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十万元;
10、对被告人贺爱珍、陈芳友、汤宣传、汪俊锋、刘海兵、周培丽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