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广州地铁5号线工程!国企经理受贿787万助人围标串标,被判7年!
发布时间:2019-08-09 15:16:40    浏览次数:1165

来源:金羊网、中国政府网

身为全资国有企业的经营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他受贿共787万余元,为其他公司围标、串标等提供帮助,其中广州地铁5号线部分工程项目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原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阮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系原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是全资国有企业。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阮某某先后担任该公司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在此期间,阮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曾某、周某、广东省某工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广东省曙光农场商品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中山八站I号通道)土建工程等项目中,为项目围标、串标提供帮助,收受曾某、周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87.7万元

法院共认定了十宗受贿犯罪事实,其中一宗犯罪事实是: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阮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广东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的请托,在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中山八站I号通道)土建工程项目、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科韵路站III号、广佛线西朗站VI号出入口通道)土建工程项目等招投标中,为该公司围标、串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赵某贿送的共计20.5万元。

阮某某供述说,在上述项目中,赵某都是依次把对应的好处费在上述工程项目投标的前后几天送到其位于增城新塘的办公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阮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押被告人阮某某的赃款787.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延伸阅读
国务院明确取消投标报名!为投标“减负”,也让围标串标无处遁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早在之前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按照以往惯例,进入全国各地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
实际上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是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但是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有业内人士指出,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投标操作中的长期习惯做法,是串通投标的推手,也是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手段,百害而无一益。
在这种操作下,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形同虚设,成为笑话。
现在国务院明确要求“取消投标报名”,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围标串标难“入刑”,源头上预防更有效力


实际上招标采购的高额利益,驱使着在其招投标环节,围标串标频发。去年多地公安机关破获围标串标大案,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甚至是上千万。
围标串标,在行业内可谓是屡禁不止,不过,历来是被查出来后予以行政处罚的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一般是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
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因此“围标串标”从源头上做好预防更为重要!取消“投标报名”,斩断这一“串通投标”的推手无疑是一项利好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