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业资质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巩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挂证”整治成果,遏制资质审批过程中违规现象,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常态化、自动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和重点
监管范围为我市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监管重点为近年来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外市迁入等形式取得或转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我市企业。
二、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为: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或转出资质后,各项指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情况。具体包括办公场所、企业资产等是否符合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企业主要人员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规定的人数、专业工种要求并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三、监管方式
监管常态化开展。监管手段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自动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市级和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动,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1.企业自查。企业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自查包括企业主要人员在内的各项指标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立即予以整改。同时将公司人员等信息实时在“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登记入库,出现变动时,及时维护更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照资质标准,“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各项指标(包括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社保等)进行计算机自动核查,自动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企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许可部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予以撤销。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有关企业应对照资质标准,及时检查企业自身各项指标情况,并实时更新“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中有关信息,确保符合要求。
各区、县(市)建设局要对管辖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传达监管要求,督促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并根据市建委部署做好对管辖范围内监管对象的检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