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9-03-25 13:38:40    浏览次数:949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

(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气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

(4)修建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4座;

(5)修建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