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三类人员社保考核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涉跑事项”标准化工作,清理无依据的审批材料,结合三类人员各项规定中均无社保缴纳相关要求,至2018年10月22日起取消三类人员相关事项中社保考核要求。
二、政务网社保信息录入关闭
三、一级建造师注册变化
1、建设部40批(含)之后的一级建造师的新证企业到在各地区领取
建设部31批(含)——39批的新证到建设厅领取【领取时需携带:一张一寸白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部注册公告:
【http://www.pqrc.org.cn/Subpage/NoticeShow.aspx】
浙江省建设厅领证公告查询:
【http://www.zjjs.gov.cn/n71/n73/index.html】
2、原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预变更的人员需按建设部新规定重新办理【不需要省厅领老证】
3、一级建造师实行电子化申报
四、资质申报变化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