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实现施工过程结算有望率先在广东实现!
发布时间:2018-11-20 09:43:41    浏览次数:852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一个对施工企业来说,重大利好的文件“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粤建公告〔2018〕52号)”。

该文件力促实现施工过程结算,以防范对工程款的拖欠,有以下几点,施工企业可以予以关注。

1、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

(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3、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4、对于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建设资金落实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文件全文力促实现过程结算是好事,不过,小编还是有点担落实的力度,尤其是政府项目,不管怎么说,政府在行动总是好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8〕52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和关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要求,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结算行为,加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度,防范拖欠工程款,营造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过程结算征求意见复函”。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dzjtxrb@126.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6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

监控机构或评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等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有效监控或评审。

第八条  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各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合法地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价款约定

第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

(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

(一)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的计量与支付方式、比例(金额)及其时限;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时限;

(五)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

(七)市场价格涨落的调差范围、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

(八)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其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及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

(十)工程履约担保、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及费用;

(十一)提前竣工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定程序及支付或扣减时间;

(十二)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十三)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限;

(十四)与履行合同、价款确定与支付相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明确双方的履约保证。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或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提交各自承担施工范围内相对应责任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保证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周期的价款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调整担保额度。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发承包双方可调低担保额度,但重新提交的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款的计量、价款支付节点周期。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本周期已完合同价款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过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完成工程进度节点,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个工程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即项目工程总(最终)结算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三)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价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施工过程节点工程价款,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费用与合同工程分部分项总费用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总措施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