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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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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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
这句话透出的信息量巨大!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将要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最快明年就能初步实现。
2、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全国联网,那么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将真正实现!
3、不出意外,修订后的《建造师管理规定》可能会在近期出台,对“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会有进一步的说明。
4、如果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会不会改为“全国统考、全国统一分数线”,应该会有一个过渡期,也或许几年内就会实现。
2017年住建部颁布了新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几大亮点值得注意,比如说取消了建造师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增加和明确了建造师需求的范围等。其中本次最大的变革就是二级建造师挂靠可以全国执业。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2018年6月份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在陕西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入藏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陕西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入藏注册执业。
此次的跨地区执业可以说是响应了住建部此前发布的二建全国通用的文件,划重点:
1、为了防止跨区执业带来的挂靠之风兴起,所有申请入藏执业的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从源头预防人证分离的挂靠现象。
2、入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本人未到场注册的,需进行现场视频,并在视频中出示个人承诺书。
2017年11月,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率先明确了“外省二级建造师入闽注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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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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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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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网上办理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按省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申报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同时,还取消了“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的规定。
二建证书本省范围执业为二级建造师人才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即使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不挂靠,而是全职。那么如果像换工作也只能在省内换,更多二建全国通用专业内容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而相对于目前人才全国范围内流动的现状,这种限制显然是不能满足人才流动的需要的。不能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促进区域间的均衡发展。
众所周知,二级建造师各地的合格线有所差异。就拿福建来说,如果同样的二建考试在外省低分可取证,并且可进入福建进行注册执业,争议就在此处。
以下为网站截图的考生争议
本来全国各省份的二建合格标准就参差不齐,有的相差甚远,如果推动二建全国执业,后续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来支持!
回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这份文件通知本身,通知明确: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者注:当下,“承诺制”的火爆程度,一如当年的“新常态”,方兴未艾、如火如荼,此举也是对“简政放权”的响应和落实。
当前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号),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今后改为“承诺制”,这些材料或者部分材料是不是不需要了?
还需进一步明确!这也意味着,新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或许会很快出台。
编者注:特别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味着对“挂证”的处理要升级。既然“强化个人执业”,对挂证、挂靠的处理不可能不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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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人社部、住建部、环保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各领域“挂证”问题,明确提出要由“不敢挂”“不能挂”到“不愿挂”。
“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威力初显;接下来就看社保平台何时登场了。两者双剑合璧之时,“不敢挂”“不能挂”的目的才会圆满达成。
二、注册前,个人和聘用企业都要实名认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编者注:“个人”和“企业”实名认证是重点,只要进行了实名认证,在同一数据库中查询出个人与哪些企业有关联,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也就是说一人在不同建筑企业注册的情形将成为历史。
此举也是对“承诺制”的补充。换句话说,实名认证后如果还要继续“挂证”,那么持证人就是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并自愿承担后果,无论多重的处罚都得担着。
三、审批时间限定20天内: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编者注:过去可直接申请变更注册,只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并且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10月22日以后,必须先注销再重新申请注册。而有效期是否延续,需等待正式文件出台。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编者注:
在现行的《规定》中,注销手续由注册机关办理。10月22日之后,改为建造师“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用意大体有两个:
1、打击“人走证留”,杜绝强制挂证,保护建造师权益。通过系统提交,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再强制建造师“人走证留”,你是可以实时举报的,主管部门也能实现动态监管。也省去了到住建部门申诉、核查的环节,更高效、快捷,建造师的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
2、简政放权,减少注册机关的工作量,弱化前期审批权,强化监管作用。
目前,全国有60多万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更是接近200万,牵扯范围巨大,政策出台必定慎之又慎。这份文件的力度不同一般,大家需给予一定重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2018〕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具体实名认证流程详见附件)。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新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详见中国建造师网。
附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实名认证分为个人实名认证和企业实名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