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杭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委起草了《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杭州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从6月7日起至15日止。如有意见,请于6月15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市场处。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0571-87130603 0571-87021901(传真)
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建委D座2414室
附件:
1.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我市6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1),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试点的6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资料核验工作。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登录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资质申报系统(网址: http://115.238.34.210/),选择“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申请资质,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在网上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点击上报至试点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
1、企业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相关资料原件到试点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进行资料的一致性、齐全性核验。
2、试点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申报材料齐全,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资质申报系统填报的资料核验一致后,点击上报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发证
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质许可。
(四)公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的“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公告栏”公告。
(五)检查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3个月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试点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核查组,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系统比对和实地检查。涉及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资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和相关专业局联合组织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企业应在整改期内按照检查意见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四)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将采取通报并作相应的信用扣分。
(五)在检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六)在检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高度重视、强化沟通协调,要结合试点区域实际,做好涉及资质试点区域审批部门的组织协调,确保任务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宣传工作,让符合试点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稳妥试点评估。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该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附件二:
实施告知承诺涉及市级许可的建筑业企业
资质类别和等级
(共29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