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目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这是否意味着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要取消?”等进行了解答。
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含哪些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有哪些特点?
回答: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资格类别上又分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准入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设置依据。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目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这些职业资格中,准入类均有法律法规依据,水平评价类均有较强的专业性、通用性,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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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具备怎样的效力?如何调整?
回答: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明确,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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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对社会上其他水平评价活动有什么要求?
回答: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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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如何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
回答:
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从源头上管住职业资格“户头”。
二
严格控制新设职业资格。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三
加强宣传引导。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问题逐项核查,确保职业资格清理到位,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
四
加强督查。将减少取消职业资格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核查、严格落实,对存在的问题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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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目录中部分原有的职业资格被取消,那么原来取得的这些职业资格还有效吗?后续工作有哪些?
回答: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从目前情况看,过渡工作比较平稳。
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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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对没有进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服务?
回答:
在专业技术领域,未进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以通过职称制度进行评价,从而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是未进入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如何评价的问题。
职业资格